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人才应聘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应聘 第十五条 离开原单位求职的人才,不得私自使用、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