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中介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 (二)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三名以上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证的专职人员;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工作规范; (五)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