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市属单位和省内外驻汕单位在本特区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区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境外组织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