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和转让《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吊销《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