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人才收取费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所收费用三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