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擅自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