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吊销《人才市场中介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