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