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发生争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当事人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