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