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通过人才市场择业求职,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以及有关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