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人才应聘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人才应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在人才原来身份、职务、单位所有制性质以及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限制应聘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