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招聘人才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招聘人才 第十一条 未经人才所在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 (一)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未满法定期限的; (二)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 (三)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