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特区人才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并接受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计划、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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