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才交流会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才交流会 第三十一条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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