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位、应聘人才的咨询; (三)办理人才求职登记,推荐人才; (四)接受委托进行人才招聘活动;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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