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