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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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公布营商环境投诉热线...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汕头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市场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逐步实现立...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特区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特区在经济功能区、大型产业园区等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各区域管理主体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水土...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功能区,应当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特区在工程建设领域探索建立以执业人员为主体的工程责任保险体系。 特区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广播电视、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同步申请相关市政接入的...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特区积极对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与粤东相关城市协同发展,推动政务服...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广播电视、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申报服务办理流...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特区低压非居民用户(含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电力外线工程依法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20千伏及...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 各级...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广播电视、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税务、公安、民政、社保、公积金等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来特区...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缩减对企业融资需求...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为中小...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特区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构建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统一税费申报平台,推动社会保险费、住房...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建立口岸跨部门、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八条 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强...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特区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权责清单和...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驻汕单位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投资促进政策,采取委托招商、智库招商、协同招商、驻外招商、互联网...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开展为市场主体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财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惠企政策兑现事项集成服务工作,全面梳理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除因特殊场地要求的服务事项外,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本级...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推行“秒批”政务服务改革,通过流程优化、系统改造和...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特区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应...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求,培...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人才评价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企业、...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托“粤商通”、“政企直通车”、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电话、...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六条 特区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本单...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作出政策承诺和签订合同、协议,不得...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九条 特区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条 除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直接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广播电视、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