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标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