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广播电视、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同步申请相关市政接入的,民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城市绿地、伐移城市树木等审批事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