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特区积极对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与粤东相关城市协同发展,推动政务服务标准统一和市场规则衔接,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