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广播电视、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申报服务办理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提供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广播电视、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必要前置条件;不得在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及转供等环节违规加收相关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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