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功能区,应当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突出功能特色,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依法探索、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在探索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发展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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