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建立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驻汕单位、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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