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特区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实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查的,由审查机构负责对图纸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技术审查,联合审查涉及的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中需要修改的,应当明确提出修改内容、时限等,修改完善后,有关部门应当限时办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简化审批流程,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依申请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即可开工。 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且满足规划条件后,可以按照地下结构、地上结构的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应当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中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