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持续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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