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求,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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