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人才评价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突出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提供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托入学、赡养老人、文化生活等方面服务保障。 特区为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出入境通关、停留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