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托“粤商通”、“政企直通车”、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电话、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反映的咨询类诉求事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意见建议类诉求事项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社会求助类诉求事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投诉举报类诉求事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事项,办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面对面沟通协调,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策”加以解决;对因情况复杂、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确实无法解决的事项,应当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向诉求人解释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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