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六条 特区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平台显著位置设置监督窗口或者监督平台,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接受监督。 市场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限期整改,及时向市场主体反馈。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