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调研,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等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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