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作出政策承诺和签订合同、协议,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协议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