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九条 特区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在金融服务、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应用。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差异评定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类管理情况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