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条 除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直接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渠道发现问题必须进行检查外,行政机关每年度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同一部门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经实施的行政检查,下级部门不得再次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