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不得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