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特区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制作实施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及时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报备,通过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实行动态调整,实现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网站对外发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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