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 (二)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四)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 (五)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差别对待; (六)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 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专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考试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