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除因特殊场地要求的服务事项外,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