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开展为市场主体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活动,提供政策解读、收办问题、对接生产要素等服务,在职能范围内依法依规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各类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