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投资促进政策,采取委托招商、智库招商、协同招商、驻外招商、互联网招商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融资链招商,鼓励投资者利用资金、技术和特区自然资源、区位优势,积极参与大健康、大数据(数字经济)、大物流、新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发以及各类园区建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产业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投资促进等部门建设重点产业项目信息库,制定发布产业地图,推动项目与产业地图精准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