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权责清单和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信息,通过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网站对外发布,并积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