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特区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特区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 特区支持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突出的涉税问题。 特区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建设,引导管理人加强自治和自律,规范援助基金提留、管理和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