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驻汕单位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特区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政企数据融合,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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