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八条 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加强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特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