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海关等部门建立口岸跨部门、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功能,整合跨境贸易数据资源,探索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探索推广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地方特色应用。 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创新口岸监管和服务模式,完善监管设施,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特区实行口岸通关提前申报容错机制以及通关与物流并联作业,缩短货物通关时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者商品,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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