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特区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发挥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应当开通中小投资者纠纷案件的投诉、受理便利渠道,对诉讼有困难的提供帮助,完善支持中小投资者诉讼的配套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