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推动银企融资对接机制、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 特区鼓励以动产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知识产权质押等形式进行担保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