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缩减对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和贷款审批时间,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 特区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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