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税务、公安、民政、社保、公积金等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信息共享,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推行网上缴纳税费、发放电子证书、证明等措施,实现“最多跑一次”或者“零跑动”,逐步实现与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应用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推行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便利化措施。 有查询需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按照地址、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查询非住宅类不动产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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