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